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1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住房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现就我省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紧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随着我省城镇经济的迅速发展,住房消费将是今后长期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消费之一,但是当前我省商品住宅价格偏高,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居民的住宅消费能力。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住房建设,是扩大内需、启动市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要从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通知》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从当地住房建设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好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工作,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条件,为振兴福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二、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稳定为重点,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新体系。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我省中低收入家庭将 主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是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重点。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价格扶持政策。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外,要降低有关收费,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房委会制订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搞好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测算,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要制订合理的价格水平,严格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政府确定。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必要时,政府也可以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
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各地要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和引导地价水平。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严禁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对城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对住房建设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购房者负担
各级政府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崐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立即组织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是要抓好我省业已取消和降低标准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凡属禁止而不止,或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制订标准的要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是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收费单位要向被收费单位明示预算定额及收费计价方法,严禁利用垄断经营的地位强行乱收费或以其他方式不合理地加大住房建设的开发成本。整顿、规范征地管理费、供电贴费和各种证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济适用房实行减半征收),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收取用电权费。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三是省里将根据清理整顿情况,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标准,促进商品住宅销售。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各地要针对近几年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价格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建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对违反国家和我省规定,价外加价、价外乱收费等价格欺诈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切实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多头评估、重复收费等问题,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省物业管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尚缺乏市场竞争,不少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和服务不到位现象,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为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众的公众性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以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普通居民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办法要对住户公开,切实为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中各种押金、代收费用的规范整顿,严禁乱收费。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住房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要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提租方案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做好统筹安排。对成套公有住房租金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大提租力度,对超面积住房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实行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的差别租金;对多占住房应退未退的,实行市场租金。对非成套公有住房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提租力度要与成套房相区别,可相对少提。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当地租房户的情况,根据闽政办[1998]230号文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租金改革的稳步推进。
各市县用于测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要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的八项因素,由市县房改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拟定,经市县房委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于今年3月底前将贯彻实施情况报省物委,并由省物委汇总报省政府与国家计委。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全文见上期)通知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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