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1〕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力度,切实做好当前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坚持稳定的农村税费负担政策,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对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提留统筹费一律控制在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且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

  三、按照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国办发〔2001〕42号文件要求,针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等突出问题,今年8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四、各有关部门在今年下半年要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情况要在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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