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闽政〔2000〕26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协调和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最近几次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个别地方、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甚至贪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资金困难,或敞开花钱,铺张浪费严重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管好、用好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认识。省重点建设项目是省定的对全 省或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代表着福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象,指导性和示范性强。多年来,困扰重点建设最大的问题是筹资难,资金紧张。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增发国债,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我省的一些重点建设项目,也争取到一部分国债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状况。但从长远看,资金不足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大突出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把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二、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在筹措资金、使用资金上的约 束机制。要在重点建设项目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尚未明确或设立项目法人的,要限期 整改,尽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已明确或设立项目法人,但未落实项目法人的权利和责任,项目建设、经营依然实行指挥部与项目法人各自负责体制的,也要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到位。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必须由项目法人负全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不能用政府行为代替企业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要对工程概算严格实行 “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计划、经贸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概算编制的依据、方法和标准、定额、费率等严格审定工程设计概算和调整概算,特别对重点建 设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建设标准要严格把关。工程概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静态投资概算。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自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 高建设标准而引起概算突破的,计划、经贸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财政、金融部门停止拨付资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严格审定工程施工预算。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计监督。
四、对重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切实降低工程造价。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要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等有关规定,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严格的招标,通过招标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计划、经贸、建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假招标和逃避招标的行为,坚决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基础上资金到位、使用的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已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确保各种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其中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要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 工程进度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贪污重点建设项 目资金,严禁以重点建设项目名义为其它建设项目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计划、经贸、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六、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统计工作,完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统计。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及时报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进展和资金到位、使用的月度、年度统计数据,如实反映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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