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来文

    劳动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解困工作的对象是: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解困的标准: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解困工作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是:各地可确定个人所得税中提取的具体比例;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社会各方面用于困难企业职工解困的捐赠;当地政府确定的其它筹资渠道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9月9日,劳部发[1997]269号)

    国防部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等84个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刘泽深等119名征兵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其中福建省受表彰的有:福州市鼓楼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仙游县政府征兵办公室、石狮市政府征兵办公室3个单位和三明市三元区人武部部长周家群、武平县城厢乡人武部部长钟礼荣、武夷山市市立医院院长邱德黎、漳州市芗城区公安分局副政委曾炎北等4名同志。(8月7日,国防部文件[1997]1号)

    人事部复函,人事部同意与福建省政府共同组建专业性人才市场,名称可定为“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它的建立,对于满足台资和外资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对于推动海峡两岸的人才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对于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9月3日,人函[1997]162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经贸部关于请督促部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通知 各级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部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出现了兼并、重组、合资、分立、股份制、产权转让等改变贷款债务人的情况。对此,各省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应加强管理,及时明确企业的债务责任,并对企业未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部分做出相应安排,确保按期对外还款。对各地区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行一次清查,主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交情况报告。同时将债务人发生变化的贷款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填表,随情况报告于1997年10月31日前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部,并抄送外经贸部。今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拟发生产权变更时,应经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及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后,方可变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发生产权变更后,其还款责任应由兼并或接受转让方继续承担。如兼并或接受转让方及担保人不能偿还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9月15日,进出银转发[1997]第237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通知,徐梅亭同志任福建商检局局长,免去庄家深同志福建商检局副局长职务。(9月17日,国检人[1997]2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秋粮收购中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制定的粮食购销政策,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各项提留款。今年秋粮的定购价仍按去年的定购价执行,议购粮收购保护价仍按定购基准价执行。各地在粮食定购任务完成后,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要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对国有粮食企业不按保护价收购或拒收、限收、停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违反政策用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再按保护价卖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套取价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维护好秋粮收购秩序。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所需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查处。严格执行国家粮食销售价格政策。国有粮食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不得降价销售粮食。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与定购粮执行同一销售价格,但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各地按顺价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的价格水平。粮食、银行、财政、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要及早测算、筹措秋粮收购资金,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的要求,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收购资金,应由企业及时提出垫付申请,并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原则及时发放垫付贷款。(10月2日,国办发明电[1997]38号)

    内贸部关于全国生化药品零售企业悬挂统一标志的通知  “全国生化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标志”图案由内贸部统一制订,“标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部门统一制发,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悬挂“全国生化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标志”的生化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持有《生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地内贸部门要严格审核,凡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出有过经营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的零售企业,暂不予颁发;对悬挂“标志”后被查出有上述问题者,要立即取消其“标志”悬挂资格,并配合卫生部门作好相应的查处工作。各地内贸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生化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合格证》的管理,对悬挂有“全国生化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标志”的企业要进行年度审查,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内贸部生化制药管理办公室。(9月17日,[1997]内贸函药办字第486号)

    国家体委关于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委决定将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国家体委提存部分)的60%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主要在城市社区中配建一批群众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简称“全民健身工程”)。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管好用好体育彩票公益金崐。各省(区、市)体委要组成有分管主任、计财、群体、审计、彩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按照《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方案》执行,对“全民健身工程”的配建设施、器材要保证质量,保障人身安全;将捐赠的资产落实到具体受赠单位产权管理范围内,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计划的支出活动进行管理监督。(9月24日,体群字[1997]153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切一刀”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下发后,各省市十分重视,相继成立了减轻企业负担领导机构,并按中央规定,“切一刀”取消了一批项目。下阶段要做好几项工作:进一步加快步伐,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应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前一段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明年春节前一定要完成“切一刀”的任务;省级财政、物价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属于切一刀”的范围,必须坚决予以取消,并抓紧向社会公布。少数确需保留的项目,要在11月底前由省级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11月份,国务院检查组将分赴各地检查“切一刀”的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决定》的学习宣传,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切一刀”的任务。(9月29日,国经贸传[1997]71号)

    国家科委关于表彰1995—1996年全国科教兴县(市)先进个人的通知 决定授予张明振等736名同志“全国科教兴县(市)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其中福建省受表彰的有:晋江市:施永康、龚清概鲤城区:林荣取、蔡才厚闽侯县:卢圣鑫、郑有光福州市台江区:吴春官、梁建勇福州市鼓楼区:宋立诚、方长明福州市仓山区:孙孟融、陈瑞麒福清市:宋克宁、朱健连江县:杨爱金、林学忠南安市:吴汉民、陈海基石狮市:何锦龙、魏坚长泰县:吴玉辉、杨明元龙岩市:丁仕达、江棣章连城县:李相生、黄海英。(9月3日,国科发政字[1997]418号)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综合考评的工作要求:各级领导要按照“两个转变”的要求,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以综合考评为手段,促进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开展。考评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要制订地方性的法规和办法,做为执法的依报。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考评工作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要重点抓好考评报告制度,考评档案制度,考评业务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等。各地对综合考评工作要在机构设置、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其监督取费可在原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报经有关方面批准,进行适当调整。1997年此项工作应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开展。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争取全面推行。(9月24日,建监[1997]24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除具备《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标准外,还须具备:校长人选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建校首次招生专业数在5个以上;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配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9月25日,教计[1997]95号)

    国家体委关于核准1997年度体育彩票发行额度的通知 核准福建省体委本期销售体育彩票4000万元。在核准的体育彩票销售额度内,由福建省体委在本地区统一组织销售,不得跨地区销售,也不得跨地区委托代理销售。体育彩票各项资金比例分配:奖金返还不低于50%;收益金不低于30%,其中除上缴国家体委的部分外,省级与地、市、县级体育部门收益金分配须贯彻“大头在下”的原则;发行费不高于20%,其中上缴国家体委的印制发行费5%。国家体委统一提取本期4000万元彩票所得收益金总额的50%,其余作为福建省体委的收益金,并须放入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全民健身计划和大型运动会赛事经费需要。(10月10日,体彩字[1997]197号)

    中共电力部党组任免通知:黄宪培同志任福建省电力局副局长、中共福建省电力局党组成员;严阿章同志任中共福建省电力局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李川德同志为福建省电力局工会主席、中共福建省电力局党组成员;免去黄进才同志的福建省电力局副局长、中共福建省电力局党组成员职务;免去金秀华同志的中共福建省电力局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职务;池文招同志不再担任福建省电力局工会主席职务。(9月20日,电党任[1997]25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大检查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这次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所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4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重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9月27日,国发[1997]33号)

    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抗震防灾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法制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建设部第38号部令的同时,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和部门文件。对已颁布的地方和部门法规要加大实施力度。要把震前的预防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抓好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抗震工作。提高城市、企业和区域的综合抗震能力。凡抗震设防区内未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城市和大、中型企业,要在“九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完成规划的编审工作。强化对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的监督、管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抗震设计规范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工作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工作一定要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同时要建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成果的审查制度,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审查工作。对未取得甲、乙级工程勘察资质,但有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工作的科研、设计和高等院校等单位,需有“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专项证书,方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任务。各级抗震、设计管理部门应重视对工程建设抗震设计的审查、监督,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继续搞好现有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重视村镇的抗震防灾。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将抗震防灾的总体要求纳入村镇规划和建设中去。大力发展抗震科研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加强对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和资金投入,重视抗震防灾的宣传工作。(8月28日,建抗[1997]21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崐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在产业政策方面,股票发行仍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品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暂不受理。各地、各部门所推选的企业必须主业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占有一定地位。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兼并形式可以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为了提高发行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加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价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月10日,证监[1997]13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9月29日,人发[1997]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统一法制,防止动物防疫执法中的矛盾,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0月5日,国办发[1997]34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延伸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档次。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有崐关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机关工人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岗位工资档次不变。(9月30日,人发[1997]89号)

    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  试点小城镇所在市、县政府要把试点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试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确保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人口增长协调发展。对试点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试点期间,各地应将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数量一并纳入年度“农转非”计划,单列为其中“试点小城镇”指标。试点小城镇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入户条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数量范围内,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对不具备入户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符合入户条件,但超过计划数量的,暂缓批准。(10月10日,计社会[1997]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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