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17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省委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依靠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充分认识它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委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省”战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力量。没有健全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就没有农业的稳定与发展。我省应按照中央提出的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实现“ 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建立和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国家的全民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编制部门核定 的编制,配备专业技术推广人员。各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对县、乡 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非专业技术人员(指不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限期予以调整,严禁将非法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与特长,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专心从事本职工作。

  按照闽政办发明电[1996]169号等文件精神,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 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人员编制与调配、技术职称的考核 与聘任、推广规划制订与组织实施,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思想、政治领导,并根据当地农业新技术推广的需要,安排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经费,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三、全面落实各项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人事厅闽人综[1991 ]67号、闽人薪[1995]21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浮动工资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浮动满5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将浮动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一级。对在少数艰苦乡( 镇)工作的人员可在已浮动一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但每次浮动转固定时只能 固定一级。浮动转固定的工资不受国家和我省调资和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升级奖励的影响。

  对符合省人事厅闽人薪[1995]21号文规定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农业经营管理等事业单位艰苦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分配到县以下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其中表现较好的,可提前半年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对符合闽人发[1998]91号文规定的专职从事有毒有害或畜牧兽医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可享受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对符合闽人发[1997]130号文件规定的在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满20年(女性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从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退下来的,其退休补助费可增发至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在评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以推广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和外语水平等要求应适当放宽。要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以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入。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 建设(包括办公、生活、培训设施和化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应当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公用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

  要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凡是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具有初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与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按农业区域布局要求,各县、市、区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3—5个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的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社会化系列服务,兴办为农服务实体。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其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围绕饲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开展与技术指导相结合多种形式服务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将经营服务纯收入的50%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向农业技术 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行提留。

  七、依法保护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等的变更,应当报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非法拍卖、转租、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服务目标要逐步由促进农产品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服务形式要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拓展,服务内容要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改革,逐步推行聘 用制,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下策的部门或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坚决予以纠正。要从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多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鼓励他们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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