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通知 决定自1998年5月29日起,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闽政[1998]文267号)
省政府关于1993-1997年度市长(专员)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表彰决定1、授予厦门市、三明市、福州市“福建省1993-1997年度市长(专员)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先进地市”称号。2、授予厦门市、福州市、三明市、漳州市“福建省1997年度市长(专员)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先进地市”称号。3、授予厦门市、福州市、三明市“福建省1997年度设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先进地市”称号。授予邵武市、永安市、长乐市“福建省1997年度县级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先进县市”称号。(闽政[1998]文279号)
省政府通知经研究决定,对1997-1999年福建中旅集团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分年度予以全额返还,其中50%拨付给省侨办(注入侨务发展专项资金),50%直接返还给福建中旅集团公司。(闽政[1998]文271号)
省政府关于连城县城总体规划(调整)的批复一、城市性质为:县城,风景旅游城市。二、规划区范围:东至冠豸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界线;西至半路亭—张坑;南至江林公路;北至揭屋坑—姚坪。总面积控制在17平方公里以内。三、城市规模:县城人口规模到2000年为6万人;2010年为7万人,2020年为8万人。建设用地规模近期县城人均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远期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四、为保证连城军用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冠豸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县城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只能向北、向西发展。五、作为新兴的旅游小城市,城区工业应以污染较轻的加工工业和旅游产品工业为主,把与旅游无关的污染逐步迁出。同时,结合产业的调整重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的步伐,形成较为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六、连城县政府要做好防洪减灾工作。(闽政[1998]文273号)
省政府批转省粮食厅《关于提前调运省内地间定购粮的紧急请示》的通知要求粮食销区要顾全大局,将提前调运省内地区间定购粮作为一项紧急、严肃的任务,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1998年度省内地间定购粮调拨计划,将灾区未被水湿的粮食紧急调运,以免造成更大损失。(闽政[1998]文275号)
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纳入公安机关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1998]文274号)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对《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闽政办[1998]99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牵头成立天津市福建经济发展促进会,并由驻津办主任作为该会会长人选。(闽政办[1998]1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南平、福州两市受灾水湿粮处理问题的批复鉴于灾区粮食部门在这次特大洪水灾害中损失严重,水湿粮多,为尽量减少粮食损失,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水湿粮视粮情降价处理,销售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制定。因受灾的水湿粮数量由省粮食厅负责核实。处理水湿粮造成的损失,由同级政府拨补。(闽政办[1998]102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福鼎沙埕口岸经营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该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维护正常的口岸经营秩序,推动两岸经贸合作的发展。(闽政办[1998]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一、进一步学习领会江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抓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认真学习江总书记指示精神,认真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狠抓落实,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二、抓好《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加大火险隐患整治力度,对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仓贮、宿舍“三合一”单位、大型仓贮单位,高等院校、影院、剧场、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火险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三、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四、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大力发展群众消防组织。(闽政办[1998]11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由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二、各有关方面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不得增加审批程序和时限,不得收费。三、各地市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现象,第一次给予警告劝戒,第二次给予暂停一个月内审批承办权的惩处,若再次发现则吊销其审批承办权。五、省政府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有关方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11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受灾地区灾民灾后生产和安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一、对修复防洪工程需新占用土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房屋灾毁户安置用地需新占用土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房屋灾毁户安置用地应尽量利用旧宅基地和闲杂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地处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的灾毁户,需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也应利用闲置土地、坡地、荒地、劣地、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三、防洪工程和房屋灾毁户安置用地在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期间确需占用耕地的,不论占用耕地的面积多少,一律由各地逐级审理后上报省政府审批,超过省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四、各地在报批上述项目用地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搭车占用土地。在项目用地报批时,除要按原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外,属防洪工程的项目,需由省水利水电厅出具项目确认文件;属房屋灾毁户需要重新安置的项目,需由省民政厅出具确认文件。五、各地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被毁农田进行复垦,努力保持耕地总量的平衡。六、本《通知》适用期为中央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期间。自中央解除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之日起,上述用地审批按照中央新的规定执行。(闽政办[199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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