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公司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三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三家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7月21日,国办发[1999]66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为强化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在现有渔政、渔港监督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一支处罚主体统一的渔业综合执法队伍,综合行使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水产种苗及水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渔业执法队伍分别称渔业行政执法总队)、渔业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渔政执法支队)、渔业行政执法大队(简称渔政执法大队)。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加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牌子,承担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等行政职能,内陆渔船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简称为“渔政管理局”。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渔业管理和涉外渔业管理任务的,对外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代表国家统一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7月14日,农渔发[1999]6号)
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的通知 定于9月13日至12月21日,在全国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机场、车站、码头、油库等重要场所,飞机、机动车辆、船舶、锅炉压力容器、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备等重要设施,煤炭、交通运输、森工、石化等事故多发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审查,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爆炸、重大火灾、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要重点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应关而未关的小煤矿及“五小”企业等片面追求利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7月23日,国经贸安全[1999]705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7月23日,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同意在福建交通学校、福建船政学校、福建省交通干部学校、福建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合并的基础上建立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同时撤销福建交通学校、福建船政学校、福建省交通干部学校、福建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的建制。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该校由福建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7月26日,教发[1999]99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1999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7月19日,国减负[1999]5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崐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7月29日,计投资[199]693号)
教育部出函委托厦门市政府负责厦门大学出国和来华审批工作。(7月30日,教发函[1999]25号)
国务院命令授予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等6个单位荣誉称号,其中授予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特别能战斗刑警队”荣誉称号。(8月3日,国函[1999]90号)
国家经贸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的通知一、各地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全国销售其产品时,不得要求企业办理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他类似许可证。各地已实施的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他类似许可证要立即取消,坚决制止收取与此相关的“检测费”、“评估费”、“审核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发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卫生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费;经批准允许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和重复收费,也不准搭车收费。二、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抽检,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三、各地区要组织财政、物价、经贸、监察、审计、纠风办等部门对涉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应当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已收取的费用要退还企业,不能退还企业的要上缴同级财政。四、各级政府要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对发证机关要有约束,如发生质量问题,要追究生产企业和发证单位的责任。(8月9日,国经贸监督[1999]756号)
国家经贸委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没收上缴财政。同时,坚决制止在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市场调查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崐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8月6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重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各地要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包括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配套费用等,为民间兴办高中阶段的学校创造条件,并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各地要加强对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保证收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8月12日,教基[1999]12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通知 王志民任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郑忠杰、王仲符、庄家深、吴绍炳任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于竞任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助理(正处级)。
(8月10日,国检人[1999]178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通知 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党组改建为党委,党委会由吕建华任书记。福建省石油总公司纪检组改建为纪委,刘建勇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中国石化[1999]党字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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