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福建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8〕3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亚行贷款“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间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政府授权财政提供担保的亚行贷款项目,中央在闽单位以及通过中间金融机构转贷的亚行贷款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亚行贷款的各地市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同级财政、计委、人行领导任副组长的利用亚行贷款领导小组(与世行贷款领导小组合署,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世行办合署,简称“世亚行办”),挂靠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凡利用亚行贷款项目的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设立亚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贷款项目的准备和执行工作。项目准备与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可由其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其中,农业利用亚行贷款的重大协调问题,可提请领导小组会同农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项目办对项目准备与执行进度以及技术质量标准管理等负有直接的责任。
第四条亚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利用亚行贷款业务应在省利用世行,亚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崐工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级世亚行办应参与利用亚行贷款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授权提款人,负责同级亚行贷款的财务、资金、债务管理工作;计划部门为主负责亚行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核与报批等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亚行贷款的债务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付费核准工作。
第五条各级世亚行办应密切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加强协调,共同建立本级利用亚行贷款项目备选库。
各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并积极做好亚行贷款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上报程序为:地市项目由地市计委征求地市财政局、省直项目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计委,抄报省世亚行办备案。
第六条省计委根据各地市和省直部门申请利用亚行贷款项目情况择优筛选后,按照现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上报国家计委审批,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亚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审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办应制定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工作计划,认真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项目的省内评估工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人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凡综合效益不理想、配套资金不落实、债务业主不明确和债务偿还有困难的项目,不予通过评估。
第八条利用亚行贷款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应在亚行评估前,由相关地市或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归口同级世亚行办统一管理。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各方应在项目生效后的执行中予以认真兑现承诺,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省财政厅会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亚行贷款在我省的再转贷方式和再转贷条件的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省世亚行办应参与亚行贷款协定和执行协议的谈判。
第十条省财政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权负责省本级和省与地市贷款项目的再转贷工作,作为再转贷协定和项目执行协议的债权方代表签署议定(协议)。协定(协议)的债务方为: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直辖市政府)和地市财政局(副署)。地市、县向下再转贷参照以上程序至上而下地办理。凡未签署再转贷协定的单位和有关地市、县,不得办理提款报帐申请。
借用亚行贷款的债务业主应提供贷款偿还担保或用其有效资产(包括贷款项目权益)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亚行贷款项目生效执行后,我省再转贷的各级债权人代表和相关债务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转贷款登记手续。提款报帐发生以及还本付息付费时,相关债务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办提款登记或还本付息付费手续。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亚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项目提款报帐的程序与要求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款报帐和转拨款工作,提高报帐质量和资金回补速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提取和及时足额到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拖欠、挤占或挪用亚行贷款资金,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有权停止其申请提款报帐的资格,或采取其他的制约措施。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执行本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就利用亚行贷款的逐个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
第十四条各级项目办应按亚行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亚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其采购货物计划与资金和采购物质验收与分配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中途截留和挪用项目物质,确保项目物质完整有效地用于项目建设,保证亚行贷款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各级项目办为主负责当地的亚行贷款国内国外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事先未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的出国(境)团组,其出国(境)费用不予从亚行贷款中报帐。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安排部分同级世亚行办业务费。各级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原则上应从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或其他来源中统筹解决。各级世亚行办和项目办的业务费与正常经费通过以上渠道安排仍不足的,可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其经费开支都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贷款项目完工后,各级项目办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项目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各级项目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最新科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增强项目的还贷能力。
第十八条亚行贷款的偿还应坚持“谁借谁还”、“谁用汇、谁承担风险”和“用外汇,还外汇”的原则。
各级债务代表人和债务业主应严格遵守再转贷协定,就到期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提前做好预测和准备,保证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贷款债务的清偿工作。对逾期未还的亚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将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扣款,债务清偿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凡承担亚行贷款债务的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一定规模的亚行贷款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树立债务风险意识,重视亚行贷款的风险管理,采取必要的风险规避措施。
第二十一条我省现行与亚行贷款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在本办法发布后仍继续有效,但其中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省世亚行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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