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来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函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统一由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农业部决定把原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专职工作机构,代表农业部全权负责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任务,行使统一组织、指导等相关职能。机构改革以后,作为过渡,该办公室仍由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乡镇企业局联合组成,以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为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各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要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崐措施,抓紧落实,如期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7月21日,农经函[1998]1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请协助宣传国家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优惠政策的函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从7月1日起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下调,改变了过去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挂钩的方式,并简化为两类:第一类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贷款利率年息为5.22%;第二类其它机电产品,贷款利率年息为5.85%。此两类利率分别比国家现行1年期贷款利率低1.71和1.08个百分点。这是国家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支持力度的重要举措,将对增强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请协助将国家这一重要的金融举措向贵地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广为宣传。(7月28日,进出银计函字[1998]第118号)

  人事部、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福建省闽西革命历史博物馆等30个单位“全国文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4月9日,人发[1998]30号)

  人事部关于严防企业在填报稽察基础材料时弄虚作假的通知 (一)必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如实反映已经发生过的企业财务情况。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企业的各类会计账目、原始凭证和财务资料不出现弄虚作假的问题,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二)必须原原本本地保存企业的全部会计账目、报表数据、内容、财务记录,保持原会计处理方法,任何人不得自己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账目、提供假凭证,编写假资料,以及转移、销毁、涂抹、篡改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和相应资料。对已经或正在弄虚作假的,要立即彻底纠正。(三)企业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稽察查账工作。(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借阅、核查和使用企业财务会计总账、分账及专项账目的规定,严格办理程序、借阅手续和登记备案,防止损毁和丢失。(五)自发文之日起,如有做假账不纠正、不说明的,或继续弄虚作假、故意编造、提供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会计报表的,一经发现,定将从严查处。(7月23日,人发[1998]52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章程》的通知《方案》提出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石油集团公司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石油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化工业务。组建方式:在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石油集团公司。组建石油集团公司所涉及的企事业成员单位,其全部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财务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7月25日,国经贸经[1998]457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的通知《方案》提出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石化集团公司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石油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化工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组建方式: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石化集团公司。组建石化集团公司所涉及的企事业成员单位,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均实行无偿划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7月25日,国经贸经[1998]458号)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指出,国家对缫丝、绢纺企业实施准产证制度。凡从事缫丝、绢纺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准产证有效期为两年。准产证的执行:对无准产证企业,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委托书》。蚕崐茧收购单位经营的蚕茧原料不得调拨、销售给无准产证的缫丝企业。对违反规定的蚕茧收购单位,省级丝绸公司要取消其《蚕茧收购委托书》。缫丝企业和经营绢纺原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绢纺原料销售给无准产证的绢纺企业。无准产证企业生产的厂丝、绢纺不准在市场流通,丝绸企业和外贸单位不得收购。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的质量管理。对无准产证的缫丝、绢纺企业,各级商业银行不予贷款。对缫丝、绢纺企业压缩、淘汰的旧缫丝机、绢纺锭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取消其准产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月3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发[1998]5号通知,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已交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扎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汛期特点,坚决杜绝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人员要恪尽职守,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8月3日,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抓紧落实今年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抓紧组织一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在今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三)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四)已落实贷款担保单位,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二)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四)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计的,在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防范住房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个人购房需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适用住房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实行货币拆迁。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在当地房改货币化方案出台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允许职工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购买。(8月3日,计投资[1998]1474号)

  中国农业银行决定:任命陈良富同志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任命谢德寿同志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免去其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总稽核职务。免去杨崇文同志的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职务,改任同级调研员。(7月27日,农银任[1998]70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秋季开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通知 残疾儿童少年在校人数减少幅度较大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有力措施,遏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滑坡”态势。近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今年秋季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进行认真部署。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要依法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学校招生范围内、能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在校残疾学生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残疾学生的辍学率。各地在进行“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分别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崐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进行验收。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地方,不得宣布通过普及义务教育验收。(7月30日,教基厅[1998]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我国不少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其中地质灾害已成为汛期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求各级政府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同时发动群众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步落实包括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险情,要迅速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不同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沿海地区特别是闽、浙诸省的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各地矿山要特别注意尾矿坎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灾害。建立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要将灾害危险点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级地矿部门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务必抓好抓实。(8月13日,国土资发[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紧急通知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分配救灾援助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除定向捐赠外,所有捐款一律用于帮助灾民恢复住房,帮助灾民恢复重建倒塌房屋。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做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其它营私舞弊问题的发生。所有救灾捐赠款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接受、发放捐赠款物的制度,要做到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做到发放规定公开,款物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对于捐赠款物发放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迅速查清,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要绳之以法。(8月14日,民电(98)第245号)

  国家计委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期间物价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管理,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安定人民生活。在抗洪救灾期间,政府定价商品一律不得提高价格。对于企业自主定价的粮食、副食品、蔬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抗洪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家园重建所需重要物资,在价格发生波动时,省级物价部门可以提出最高限价、提价申报等临时干预措施,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抗洪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抬高商品和客货运输价格,乱加价、乱收费者,要从严惩处。(8月18日,计电(1998)9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发[1998]5号通知,设置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划入的职能:撤销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其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撤销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其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由海关总署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将原由外经贸部负责的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协调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将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的有关立法调查研究工作。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总署承担。转变的职能:取消原国家口岸办公室有关指导地方口岸管理的职能。将海关车船、服装、计算机、检查设备等装备的购置及建造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交给总署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内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口岸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关税征管司、通关管理司、监管司、综合统计司、调查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财务科技司。(8月10日,国办发[1998]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崐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8月11日,国办发[1998]11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坚持“两基”为“重中之重”方针,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实事求是地确定现阶段巩固提高重点内容,基本要求和期限,不同地区可有不同侧重和不同要求。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把残疾与正常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巩固提高规划,统筹安排,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确保“九五”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实现。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监控、奖惩制度。(8月3日,教基[1998]8号)

  经贸部关于今年一至七月全国进出口情况的通报今年1至7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为1794.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其中出口1031亿美元,增长6.9%;进口736.9亿美元,增长0.7%。进出口顺差267.1亿美元。一、外贸进出口的主要特点:当月出口继续反弹,增速保持回升态势;对亚洲出口下降幅度加大,对欧美出口继续保持较高增长;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速继续放缓;初级产品出口继续大幅下降,工业制成品保持增长;主要省市出口继续保持增长。占我国出口总额85.7%的十个重点省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出口增幅达7.7%,高于全国平均增幅;出口成交仍不理想,出口后劲不足;进口依然保持低位增长,当月进口大幅下降。二、振奋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出口,把工作抓好、抓细、抓实。目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在加深,下半年外贸出口面临的困难仍然很大,完成全年出口任务十分艰巨。要继续采取切实、具体、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支持出口,要抓住国家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的时机,做好相关商品的出口工作。要继续抓好海外推销和开拓市场工作,及早做好今年秋交会的各项准备,继续抓成交、抓履约、抓出运、抓收汇;坚决打击走私、逃汇、骗汇和骗税行为。各出口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要继续降低成本、降低费用,不惜售、保本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出口中遇到的困难,扎扎实实加强服务,作好协调,为完成今年的出口任务做出最大努力和艰苦的拼搏。(8月18日,外经贸部委号559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防止和劝返灾民外流工作的通知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灾区各地要迅速落实包括以工代赈、下拨救灾款物等有效救灾措施,妥善安排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一定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得病可以得到及时救治,从根本上保证灾民不外流。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灾民外流。各地要在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同时,加强对灾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坚决防止和阻止灾民外流。对已经盲目外流的灾民,要动员其返回原地。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密切配合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为灾民返乡提供必要的条件,尽快使外流灾民及时返乡并得到及时安置。各地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灾民外流问题,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安排部署,及时掌握动态,发现苗头,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8月20日,民电(98)第257号)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决定 对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主任: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副主任:张文康(卫生部部长)、徐荣凯(国务院副秘书长)、陈耀邦(农业部部长)、俞正声(建设部部长)、解振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委员(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张文康兼任办公室主任。(8月11日,国办发[199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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