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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1998〕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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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结核病是危害人民健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特别是农村地区发病率较高。据测算,目前我省结核病患者约有10.5万人,其中传染性的约有4万多人,控制结核病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对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了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贯彻李岚清副总理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控制结核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结核病控制工作作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农村奔小康、脱贫致富工作相结合,与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相结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力争在短期内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水平。

    二、控制传染源,提高治愈率。目前我省痰涂片阳性即有传染性的结核病人发现率只有7.210万,治愈率仅80%,尚有部分未发现的结核病传源未得到有效监控和防治,成为疾病传染的隐患。为此,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以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人为重点,采取标准短程化疗等措施,在2000年实现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人治管率达2010万,治愈率达85%。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落实结核病的防治措施,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和化疗管理,确保结核病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省结核病防治所的建设,在工作经费、仪器设备、专项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使其技术力量和防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各级政府要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在省卫生厅、财政厅、编委规定的人员定编基础上,可视情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并落实卫生部、人事部有关结核病防治人员待遇的规定。各县(市)要在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结核病防治科(股),配备有临床经验的医生、检验、放射等专业人员,开设结核病专科门诊,于1999年第二季度前完成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除住院病人外,其余结核病人应就近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规范化的治疗。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做好双向转诊及病人的发现、治疗及预防工作。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把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归口管理和防治效果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增加对结核病防治的经费投入。从1999年起,省里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结核病的专项防治经费,并一次性拨出100万元专款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助。各级政府要安排与本地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控制结核病任务的完成。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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