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6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办、财政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地方稳定的大局出发,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自觉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的落实,特别是在依法收贷收息等方面要加强协调,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盘活信贷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二、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必须坚持“先清后并”的原则。对资能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要及早介入清产核资工作,严格审查,准确认定有效资产,防止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转嫁给农村信用社。

  三、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制度,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责任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 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今年4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朱基总理5月10日、温家宝副总理5月27日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对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并要求人民银行发文执行。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1997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引导和监督下,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巩固和提高崐,各项业务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成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相当严重,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在经营思想、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转变到合作金融的轨道上来,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任务很重。

    为此,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按照“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改革、整顿、服务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逐步实现五项目标:一是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建立起以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为基础,由县、市(地)联社行业管理、全国及省级协会自律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三是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四是使大部分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特别是资不抵债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五是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质量明显改进,支农水平显著提高,农民贷款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一)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的真实情况,摸清家底,落实债权债务,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成因、分布状况及风险程度。

  (二)分类处置农村信用社资产经营风险。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及风险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主要采取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及时救助的办法。对确因政策性及行政干预等因素形成的资产风险,要实行新老划断,落实清收旧贷的责任,同时,不得新增不良资产;对高风险信用社较少、邻近信用社或县联社经营较好、又有兼并收购能力的地区,可实施兼并、收购的办法,取消高风险社的法人资格,降为分社或营业网点,同时,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高风险社比较多,信用社之间兼并收购有困难的,经总行批准,可实施由县联社统一核算,以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强化管理,尽快扭转经营困难的局面。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也可通过适当调减其他金融机构的网点,扩大信用社的活动空间,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对少数更大范围的地区性经营风险,局部地区大面积成片亏损,资不抵债的,人民银行要会同地方政府共同治理,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通过改组班子,调整金融机构总体布局,适当注入资金等多种办法来逐步化解金融风险。

  (三)及时处置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对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要自下而上建立多道防线,及时予以化解。农村信用社要立足自身解决支付问题,留足备付金,增加可变现资产,保持必要的资金流动性;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困难时,县联社及市(地)联社要及时对全辖信用社头寸实行统一调剂,及时救助,尽快在县市或地市范围内解决支付风险;对县联社和市(地)联社调剂资金仍解决不了的,经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可动用存款准备金,以保证支付。

  (四)防止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认真地搞好清产核资,不能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再转嫁到农村信用社来,不能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弥补农村合作基金金的窟窿,不能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影响农村信用社的行业信誉。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对资能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要严格审查,及时审批。

  三、改进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质量,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    农村信用社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做好支持“三农”工作。要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把入股社员和广大农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广大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调整服务方向,增加服务品种。要在保证和优先满足社员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扩大服务领域,大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和养殖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包括农民住房贷款、购置高档消费品贷款、子女上学贷款等,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和现代农业的观念,因地制宜支持农业规模化、产崐业化经营,支持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农村支柱产业及农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完善信贷、资金、结算及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和保险等服务功能,提高支农综合服务水平。要切实解决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

    要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要切实转变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深入基层,主动上门服务。对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要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对信用好的农户,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要广泛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推广农户贷款公开化制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尽快解决经营性亏损和资不抵债问题

    加强内部管理是农村信用社防范化解风险和改善经营服务的基础工作。要严格制度,严格奖惩,严格管理。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规范和相互制约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建立扭亏增盈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挂钩,彻底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经营好坏一个样,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旧体制,把信用社的经营好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与主任的业绩联系起来。对不能按期完成扭亏增盈任务的,要及时撤换。

    要做好减员增效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员工增长,坚决清退临时用工,实行员工总数负增长政策,在做好“三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实行劳动用工双向选择,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职务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工效挂钩,同时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    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勤俭办社。对亏损社和固定资本比例超过要求的,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购置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要依法保全信用社的信贷资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和挤占信用社资产或借企业改制逃废对信用社的债务。

  五、循序渐进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    当前,农村信用社问题较多,风险较大。要解决农村信用社的问题根本途径在于继续深化改革。因此,改革方向不能动摇,但步骤上要积极稳妥,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

  (一)继续做好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对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信用社,要抓紧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把辖区内所有愿意入社和承认信用社章程的农户、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加工业和运输业专业户、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尽可能吸收到信用社来。落实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信用社的民主监督。信用社要体现对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政策,对社员贷款的比例要在50%以上,要按规定对社员进行必要的利益返还,密切信用社与社员的利益关系。

  (二)加强县(市)联社建设。县(市)联社要逐步实行理事长与联社主任分任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央的要求,建立联社党委,接受县(市)党委的领导。联社要转变观念,充分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基层信用社管理、服务上面来。要加强对基层信用社、县(市)联社领导班子的考核,对不齐不力的,要及时调整加强,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撤换,对极少数违法乱纪的,要坚决查处。

  (三)经过试点,逐步组建市(地)级信用社联合社。组建市(地)级联社,主要职能是从事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要把防范风险和加强信用社内部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作为联社工作的重点。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六、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领导

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2010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这项改革政策性强,难度比较大,面临不少新的矛盾,一定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金融组织。信用社的改革,是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个金融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农业、农民、农崐村问题,地方政府应责无旁贷地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领导。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学习合作金融知识,掌握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把握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政府,要帮助制定和实施改革规划,及时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帮助信用社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要组织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要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向信用社入股,参与信用社民主管理,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收回旧贷,督促有关部门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依法保证信用社金融债权的落实,对局部地区信用社的支付风险要及时组织化解。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领导,是政策的领导和工作的指导,不是具体业务经营的干预,更不能把信用社办成县乡政府的“小金库”。各级人民银行和联社、信用社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人民银行要检查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对其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认真检查,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跟踪监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督促信用社坚持合作制办社方向和为农服务的宗旨。要做到监管人员、监管对象、监管办法、监管责任四落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来,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上来。人民银行在加强监督和行业管理的同时,要培养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联社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要充分考虑信用社的性质特点,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资金结算以及存贷利率等方面,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扶持。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实际上是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国外许多国家对合作金融组织都实行了优惠扶持政策。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利率、结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经营困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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