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

闽委发〔2001〕13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经省委六届十三次全会审议修改,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试行。
  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的基础。农村抓乡镇是省委、省政府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打牢基层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抓乡镇的重要性、紧迫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为目的,全面加强乡镇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市、县两级要制定实施办法,乡镇要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办法,积极为乡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开创我省乡镇工作新局面。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4日

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

  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工作,真正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农村基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安定稳定,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设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和农村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当前乡镇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新的形势很不适应,亟须进行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的职责和权限,理顺各方面关系,规范乡镇机构职能和工作人员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简效能的新型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条乡镇包括乡、民族乡和镇,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以集镇为中心,以乡村为面的社会经济区域,是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设置的一种行政区域建制。

  乡镇党政组织接受中央、省、市、县各级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负责对村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支持、帮助,并负有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和人员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乡镇党政组织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管理,搞好服务,推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第四条“十五”期间,是我省乡镇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制定并实施乡镇发展目标规划;必须尽快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和乡镇的协调与服务功能。通过五年努力,实现乡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实效;党的活力和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加强,基层政权进一步巩固;基层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乡镇坚持以党委为领导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以政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机构体系格局。领导机构由乡镇党的委员会(下简称乡镇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下简称乡镇政府)组成。乡镇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9~11名,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交叉兼职。

  第六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级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须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6)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1)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罢免不称职的乡镇长、副乡镇长。(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定。(3)审查、批准、决定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审议乡镇政府工作报告。(4)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督促乡镇有关政府部门认真办结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5)维护和保障辖区内公民和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6)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少数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及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2)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3)编制和执行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执行财政预算。税费改革未到位之前,应做好乡镇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4)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5)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民主、财产等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6)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7)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乡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1)检查本地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2)协助党委抓好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3)经常了解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4)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5)办理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乡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民兵组织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接受乡镇党委领导,协助做好乡镇有关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逐步建立起行政规范、运转协调、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认真搞好乡镇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把管理经济的方式从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实行政企分开,乡镇政府今后一般不再直接经营企业,但要加强乡镇原有集体企业和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镇政府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搞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指导、服务和管理,强化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乡镇党政机关行政工作机构设置应根据人口、财政收入划分不同类型,设3—5个综合职能办公室。规模较小、贫困边远的乡镇原则上只设一个综合机构,或只确定必要的助理员。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镇(人口达8万人以上,且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经省里确认,可参照现行城镇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政府只设立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乡镇规模,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综合事业机构4—6个,财政拨款(含差额拨款)的非学校、医院类事业编制控制在25—35人。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划归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责,按照审批权限,通过授权方式过渡。事业单位要立足搞好服务,转换运行机制,逐步转变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的服务性实体。要统筹使用乡镇工作人员的力量,提倡交叉兼职,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发挥整体功能。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分流、精简人员的安置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分流乡镇工作人员。鼓励乡镇干部下村任职,或以离职、辞职等形式,领办、创办乡镇企业。推荐部分优秀机关干部充实基层政法队伍。

  第十三条理顺条块关系。根据责权一致、人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调整和理顺上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增强乡镇功能。涉农性和文化性的机构,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机构,由乡镇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和跨区域性的机构,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乡镇党委的同意。乡镇基层站所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乡镇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首要任务,认真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组织农民群众,发挥当地优势,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加快发展区域经济。

  第十五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妥善处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联营、转让、互换、转包等形式,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第十六条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引导和扶持农村各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区域优势,培育主导产业,发展有特色、有市场、有效益的名特优产品和绿色食品,发展规模化的种养业生产基地。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注意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农村对外开放力度,积极拓展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外向型农村经济和创汇农业。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农村经营组织和经营方式创新,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推广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户,科技、信息、市场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形式,推进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关系。积极扶持发展中介组织,鼓励农民参与生产、加工、销售、出口等经营活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大乡镇企业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动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立足于农副产品加工,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的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注意引导乡镇工业集中连片发展,建立乡镇工业小区、商贸小区,培育发展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旅游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边界贸易,努力推进农村社会服务和服务贸易的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从成果推广、典型示范、技术创新、农科教结合入手,选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点,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完善农技推广体系,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获取合法收入。鼓励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5年内身份和待遇不变。积极开发和推广以良种为重点的各项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产品品牌意识,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高新技术示范片。发展农广校、农函大等各类职业教育,加强对农民实用科技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按经济区调整建制,逐步建成区域性的综合服务中心,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搞活农产品流通的作用。发展专业协会、同业公会、农民经纪人等多种形式的流通中介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积极开展各种产品促销活动,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加强农村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大力推广以公议授信为主要内容的小额信贷、农户联保信贷等有效形式,努力为农村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允许农民以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权证和山林权证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巩固农村基层工作基础。对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和集体林果场、鱼塘、滩涂等,要通过专业承包、招标经营、租赁、拍卖或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经营等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增加集体收入。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从中获取收益。切实加强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审计,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增加投入,组织开展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农村水、电、路、通讯等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业资源保护,把农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整治农村污染,限制发展污染环境的企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大农业耕作、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步伐,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四章 财政与财务

  第二十三条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建立乡镇一级财政,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着眼于提高乡镇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保障功能,建立乡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机制,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乡镇财政一般采用“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超(增)收分成、一定几年、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兼顾县乡两级财政利益,着重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调动乡镇积极性的基础上,由设区市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一般的乡镇,可以采取将乡镇教育、政法系统等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纳入县(市、区)级预算,同时相应把有关收入划归县(市、区)级财政。经济发达的乡镇,也可以采取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的办法,将乡镇的各项收入,除中央和省已划分的固定收入、分享收入及乡统筹费外,均应列入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同时将属于乡镇政府职能的支出,包括承担保证乡镇机关运转的正常经费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必要支出全部下划乡镇管理。

  乡镇财政支出安排要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立工资专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乡镇财政支出顺序是:一是工资支出;二是乡镇政府组织正常运转支出;三是社会公共需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确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镇公共服务基本需要。

  第二十六条乡镇财政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预算约束力和财务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所(办)、地税所(分局)、国税所(分局)联合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和稽查,避免多头收税,杜绝重复收税。进一步理顺税收征收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财政所(办)、地税所(分局)、国税所(分局)体制进行改革探索,方便纳税人,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妥善清理乡镇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要制定偿债计划,在分清债务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并通过资产变现,债权转换等多种办法逐步消化。对有收益的投资项目债务,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坚持用项目收益还款,并保证专项偿还投资债务。对没有收益的生产性项目债务,要通过招租、招标、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收回投资偿还,减少债务。对超财力举办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债务,主要依靠乡镇通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逐年偿还,同时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适当帮助。

  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应列入财政预算,量入为出。乡镇政府一般不得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建立防范债务风险机制。举债规模、项目用途等,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积极搞好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落实五保供养制度,推动农村社会福利工作社会化。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贫困人口生活保障问题。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活动,组织灾民搞好生产自救,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抗灾救灾捐赠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切实做好优抚优待工作,通过抚恤、补助和优待,保证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建立农民负担预决算、专项审计和监督卡三项制度,严禁农村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积极稳妥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同时,要教育农民执行国家有关税费政策,履行义务,主动交纳应缴税费。

第五章 小城镇建设

  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要根据省、市、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大城关、中心镇、中心村”的格局,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镇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村庄规划。

  规划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上级政府审批,必须严格实施,不得随领导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第三十二条小城镇建设要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循序渐进、重点开发。结合乡镇规模调整,引导集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重点发展县城关和中心镇。适当扩大中心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和管理权限,扩大中心镇镇区人口规模。以重点产业为支撑,引导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带动人口、资金、信息、科技等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在搞好小城镇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小城镇综合管理。加大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力度,加快中心村建设。

  第三十三条制定和完善促进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在户籍制度上,建立以实际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只要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可保留农村集体原有土地承包权,允许在三年内执行农村生育政策。

在土地制度上,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在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允许在省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鼓励农村居民点通过土地置换向小城镇集中,按规划集中统一建房。各级政府通过综合整治和旧镇(村)改造所增加的有效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可按80%的比例折算成小城镇建设用地,并可在全省范围有偿调剂使用。对分散的农村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转移、搬迁所需要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等量置换、异地置换非农田保护区的土地获得。鼓励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出租、抵押,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土地。

  在投融资体制上,鼓励企业、外商、农民个人等投资小城镇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乡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0%返还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实行公开拍卖。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镇级财政;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除优先用于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外,其余全部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开发与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和公用设施合理计价收费,对适宜实行经营性管理的市政设施项目放开,向社会公开招商和招标经营,让投资者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逐步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扩大县和县级市政府驻地镇的规模,将城郊经济较弱的乡镇并入城区;政府驻地在城区、或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乡镇,原则上也应逐步并入城区;省定中心镇规模偏小的,可以将其周边较小的乡镇并入;人口少、面积小、经济实力弱的乡镇,原则上要逐步撤并。乡镇区划的调整要尊重多数群众的意愿,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并依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要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的干部安置、人员分流、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等问题,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提高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实现宽裕型小康为目标,努力提高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效。

  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政治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农村党员和干部,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着力提高乡镇村干部政治素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深入开展新时期创业精神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引导农民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精心组织各种主题教育活动,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队伍建设。引导广大农民更新观念,克服固步自封、小富即安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向宽裕型小康目标迈进。

  第三十七条倡导健康向上、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新风。大力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开展以“六提倡、六反对”为主要内容的移风易俗教育活动,破除农村陈规陋习,提倡婚丧喜庆简办,狠刹聚众赌博、求神问卜等不良风气,积极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制止乱造坟墓、滥建庙宇。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老人协会、妇女组织等农村群众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动群众扶正祛邪,扬善惩恶。

  第三十八条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营造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和健康、规范、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实际,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深化经常性的文化、卫生、科技、法律进村活动。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等各种形式的军民、警民、城乡、工农共建活动。

  第三十九条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实施“农村教育发展工程”,巩固农村教育“两基”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因地制宜进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从实际出发,逐步稳妥地做好并校工作。取消农村学区制,扩大中心校规模,原学区的职能由中心校承担。合理调整教师编制和班生规模,清退代课人员,分流不合格教师,提高师资质量。加强农村扫盲工作,提高扫盲成效,发展儿童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远程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形成办学投入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格局。

  第四十条发展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加大乡镇公益性文化阵地建设力度,确保农民有文化活动场所。努力挖掘乡村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开展适合当地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有益人民身心健康的传统文化活动及各种健康文娱活动,促进基层文化繁荣。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努力发展文化产业,提高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加快农村广播和有线电视建设,加强广播电视联网,加快农技电波入户,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

  第四十一条促进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卫生院和计生服务所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做到资源共享、共同服务。创造条件,把乡镇计生服务所和卫生院合并。没有建立计生技术服务所的乡镇,可在卫生院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加强卫生院建设,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可以向地段医院发展,村级要有卫生所,改善乡村卫生服务设施。推行乡村卫生组织管理一体化,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乡村改水、改厕,整治“脏、乱、差”,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大力开展农村全民健身活动,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农民体质。

  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基础设施完备的体育场馆。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社会事业,引导发展农村慈善事业。

  第四十二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搞好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全面落实“三为主”方针,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农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改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加强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以服务促管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对造成人口生育失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七章 民主法制建设

  第四十三条加强乡镇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探索和完善能够调动干部和群众积极性的选举、监督、决策等机制。乡镇领导成员的产生应当逐步实行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凡属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通过,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一把手既要敢于负责,又要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班子成员的作用;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基层站所都要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影响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行政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按期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要与村务公开紧密结合,凡涉及村务的乡镇政务事项,其公开工作要注意与村务公开同步进行。设立群众意见箱和群众举报电话,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管理各种社会事务,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乡治镇,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种自行制定的规定、办法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普及与农村和农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增强干部群众民主和法制意识。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增强干部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指导村委会制订体现广大群众意愿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村规民约。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十七条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维护本地社会安定稳定的重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解决本地社会安定稳定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对治安混乱地方和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发动和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分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影响本地社会稳定、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认真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九条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认真查处“黄赌毒”,铲除地痞村霸流氓恶势力,打击农村制假、售假,坚决取缔农村非法宗教和各种邪教组织。积极推进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村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组织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外来和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等工作。指导村居搞好治保、调解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消防措施,加强安全检查监督,严防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的发生。

  严格综治领导责任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引起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条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抓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和稳定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依法办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授权,代表相关部门行使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和复议应诉权。人民法院要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农村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一条乡镇党委要按照“六个好”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学会和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农业、农村工作的方法。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经常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第五十二条乡镇干部要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学习,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增强带领群众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善于用理论指导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理论和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乡镇干部录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完善干部考评办法和标准,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考核预告制。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干部工作,特别要注意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对表现突出又符合招干条件的村主干,经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可以选拔到乡镇机关任职。积极探索和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第五十四条加强乡镇干部的系统化、正规化教育培训,在增强思想、道德、业务素质的基础上,重点提高政策水平和为农服务本领。推行干部调训、轮训制度,对乡镇干部每3年普遍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支持、鼓励干部参加业余学历教育、专业技术继续教育。35岁以下没有达到大专学历的乡镇干部,要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乡镇干部奖惩机制。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有条件的地方,对在“老、少、边、岛”经济欠发达乡镇工作的干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关心乡镇干部,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乡镇党委对乡镇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和完善以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干部工作年终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和评议结果要公开,并作为干部表彰、晋升、调资等的主要依据。建立乡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年度、离任审计制度,实行离任人员编制交接制度。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不顾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失误者,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基层站所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群众入党,注意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积极探索有效形式,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载体。加强对外出党员的联系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组织,开展活动。坚持一年一度的民主测评党员活动,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既要认真查处,又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乡镇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群众服务。坚持干部驻村入户、包村挂户和党员联系户制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乡镇干部要坚守岗位,集中时间和精力搞好工作,坚决克服干部“走读”现象。加强各项廉洁自律制度建设,规范乡镇干部行为。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坚持为民服务,不搞官僚主义;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持科学信仰,不搞封建迷信。

第十章 抓好村级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村级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权益,抓好村级组织建设。要总结推广村民自治工作的好经验,通过多种方式彰扬先进,调动积极因素;对存在问题,要帮助寻找解决办法,改进工作,推动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党支部的领导,搞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按照“五个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党支部建设,特别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强化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理顺村“两委”关系,支持村党支部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其他组织的领导。依法组织和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委会成员罢免工作,严格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程序,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真正把思想好、作风实、能力强的同志选进村委会班子。实行村干部交叉兼职,大力精简村级干部。

  第六十条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村里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保村民当家作主。实行村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提倡通过村会计联合办公日和代理记帐等形式,加强对村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帮助村委会制定既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又体现村情民意的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村民生产、生活等各方面行为,引导村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对破坏农村基层民主、侵犯村民自治行为的,协同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十一条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村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责任制以及其他村委会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第十一章 加强对乡镇工作的领导

  第六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要发扬党管农村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抓乡镇工作的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乡镇工作的新路子。各级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乡镇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设区市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突出抓好乡镇工作。组织各方面力量,协调各部门工作,共同抓好乡镇工作。要把抓乡镇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县(市、区)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抓乡镇工作的汇报制度,并实行部门联系挂钩乡镇,领导干部带头,每年抽出一批干部,以各种形式驻乡到村入户,掌握实情,多办实事,既帮助基层工作,又培养锻炼干部,促进机关作风转变。设区市党委要负责做好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培训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市、区)党委是抓好乡镇工作的关键,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全县(市、区)加强乡镇工作的工作规划,确定每年组织实施的目标和措施。(2)掌握乡镇工作的情况,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乡镇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监督工作。搞好乡镇党政副职、一般干部和村干部的培训工作。(4)研究建立和实施乡村干部的激励机制。

  县(市、区)委书记是本县(市、区)抓乡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抓负总责。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要联系一个乡镇,确定工作目标,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思想,真心实意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为乡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把对乡村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干部的思想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各个环节之中。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报道为主,多宣传先进乡镇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乡镇干部的先进事迹,让全社会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乡镇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下达各项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乡镇的承受能力,不要提过高过急的要求。考核乡镇工作要注重实效,减少各项检查评比活动。进一步清理和废止群众反映强烈、要乡村和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等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得强行向乡镇摊派报刊、书籍。慎用一票否决。

  第六十五条加强对乡镇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经济欠发达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和小康建设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对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乡镇,要在巩固、提高和扩大小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宽裕型小康建设。对经济较发达乡镇,要帮助研究制定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促其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大力推进山海协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山海协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各级各部门以及沿海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挂钩帮扶制度,开展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乡镇干部交流,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乡镇的扶持力度,组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这些地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贫困面貌。

  第六十六条本《纲要》颁发后,各级各部门都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市、县两级都要制定实施办法,乡镇要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搞好全省乡镇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设区市、县(市、区)都要组织对乡镇干部的学习培训,用《纲要》统一思想,提高做好乡镇工作的认识和水平,努力开创我省乡镇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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