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
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9〕4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9]7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教育,形成共识。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利息,扰乱社会信用秩序,影响经济正常运转。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广泛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牢固树立金融法制意识和信用观念,深刻认识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与推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辩证关系,自觉地配合和支持金融部门查收欠息工作。
二、密切配合,落实清收。金融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清收欠息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严肃查处拖欠银行利息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清收欠息。各级工商、财政、外事、公安、人事、证券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恶意欠息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批准新办企业、工商年检、财政资金支持、出国出境审批、人事任免、批准上市等方面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各宣传部门要宣扬遵纪守法、讲信用的正面典型,对恶意欠息企业典型及时予以曝光,促进清收欠息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改进服务,加强管理。金融部门要做好企业开户结算、票据承兑、贴现等工作,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要。同时,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收息制度。各级人民银行要牵头建立统一的企业欠息档案和帐户查询中心,加强计算机联网,建立企业欠息大户披露制度,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披露《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向人民银行报送恶意欠息企业情况,对恶意欠息企业联合进行金融同业制裁。
四、恪守信用,依法履约。企业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强化信用观念,不得将金融部门的有偿资金混同于财政部门的无偿资金,积极主动地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注:被印发文件(国办发[1999]7号文)详见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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