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虎溪音西溪下项目区
河道整治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371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虎溪音西溪下项目区河道整治工程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4〕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19.476公顷(其中耕地15.7721公顷)、未利用地3.94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阳下街道北林村水田9.3912公顷、园地0.3415公顷、其他农用地1.60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07公顷、其他土地0.6543公顷,音西街道马山村水田0.0191公顷、旱地0.1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2公顷、其他土地0.7871公顷,埔尾村水田2.9873公顷、水浇地0.1733公顷、园地0.572公顷、其他农用地0.4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5543公顷、其他土地1.215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84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1.481公顷、水浇地1.5649公顷、园地0.0842公顷、其他农用地0.66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26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81公顷、其他土地0.7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070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虎溪音西溪下项目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