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监察厅
《关于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有关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8〕18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监察厅《关于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有关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
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有关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报告

省政府:
  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发后,各地积极落实《通知》提出的房改措施,推进了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通知》中规定的干部职工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大部分市、县和单位也能够贯彻落实,而且普遍反崐映,此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符合我省实际,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两年来我省的清房工作也是按照《通知》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来执行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建房(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分房时,没有严格按《通知》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把楼梯、阳台等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扩大了住房面积标准。这就形成了计算建筑面积的混乱和单位之间互相攀比住房面积的现象,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清房工作的健康开展。
  鉴于上述情况,遵照省委反腐败工作小组[1998]第2号会议纪要的要求,我们建议统一规范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对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重申如下:

  一、无论是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单位购房、建房、分房,还是目前开展的清房工作,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按照1995年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超过2.2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上述属于公用分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分摊计算。

     三、从下文之日起,全省各地出售公有住房应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此报告如无不妥,请省政府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福建省监察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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