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17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50华诞,又是澳门回归祖国的大喜之年。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本省范围内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国旗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在今年国庆节前组织一次检查,确保各工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

    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机构和活动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事业组织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执行《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要令其纠正,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三、省人民政府指定制作国旗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制作国旗,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作法说明制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制。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国旗。

    销售企业应销售定点企业制作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国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购买、升挂或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国旗。

    省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国庆前对定点企业和销售国旗的企业组织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制作或销售国旗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严格遵守《国旗法》和有关规定,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尊重和爱护国旗。

    凡《国旗法》规定应当在每日、工作日或规定的节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单位,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升挂国旗,并实行领导负责制。

    凡《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的场所或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保管。

    凡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场所或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将检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这一工作情况通报全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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