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公告
闽常〔2002〕4号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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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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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常〔2002〕4号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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