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3〕1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伏季休渔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有力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得到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为做好200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及范围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黄海和东海部分海域的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做适当调整,其它海域继续按我部有关休渔规定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黄海、东海
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二)南海
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刺网、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三)闽粤交界海域
按我部《关于调整闽粤交界海域伏季休渔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01〕7号)的要求,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休渔时间为: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
(四)关于定置作业
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我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关于桁杆拖虾作业
从2003年起,将桁杆拖虾列入休渔作业类型。2003年的休渔时间为一个月,即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今后将逐步延长休渔时间,最终达到与拖网作业的休渔时间同步。
(六)关于休渔渔船
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列入休渔作业类型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
二、管理要求
(一)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我国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坚决贯彻和长期坚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消除麻痹、松懈思想,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做好伏季休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妥善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保持渔区社会稳定。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部署,根据《渔业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休渔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北纬35度、北纬26度30分附近海域及闽粤交界海域等敏感海域的海上现场执法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抓住休渔期间“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人上岸”的有利时机,结合正在进行的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合并工作,对所有停港渔船进行全面检查,集中力量抓好休渔各环节的综合管理,提高休渔质量和休渔效果。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增强安全意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对渔船、渔港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抓好休渔期间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休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进港、上船、入村、到户,向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普及《渔业法》知识,宣传有关休渔制度、底拖网禁渔区线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渔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提高其保护资源的自觉性。要密切关注休渔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当前伏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认真、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意见,为伏季休渔制度上升为法规规章提供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休渔制度的修改意见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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