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2003年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闽政办〔200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组织2003年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省人民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含行政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二、报名时间

  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三、报名方式

  各行政执法机关将本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名单,由单位人事部门审定资格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按专业抄报相对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汇总材料通过政府网(NOTES)于7月15日前传至:蒋爱平/法制局/办公厅/SFFJ。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的报考人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单位人事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03年8月24日(星期日)上午10:00——12:00举行。

  五、考试内容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邓小平有关民主与法治的理论、《宪法》、《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福建省权利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组织。

  六、考试教材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采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行政执法系列丛书;

  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由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七、考场安排

  全省设九个考区,考场的选定和考务工作的安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八、考务费用

  按2001年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名考生25元标准收取。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落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考试纪律,对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考试报名资格和执法证件申领的审核,确保本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各市、县(区)准考证号码域段(略)
   2.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3.报考人员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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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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