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
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债务清偿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1999〕1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1999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即清偿债务阶段。为确保我省整顿金融“三乱”清偿债务工作平稳按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限期在1月30日前制定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方案要明确进度,落实责任,按月考核,按期完成。
二、在清偿债务阶段,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必须停止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停止办理其它金融业务。
三、在清偿债务工作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群众个人到期债务的清偿问题,确保社会安定。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能发生挤提而影响社会安定的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方案》规定,由该单位主管机关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停业整顿方案。在宣布停业整顿的同时,要发安民告示,宣布清偿债务优先保护城乡居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停业整顿期间,暂停支付债务,集中力量清理债权债务,清收的各种债权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当地政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批准的清偿方案组织实施。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因不良贷款确已无法清收而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在清偿债务阶段期满后,由批准机关负责清偿债务。
四、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必须于月后3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报送每月清偿债务与资产处置情况,各县(市)、地(市)分别于月后6日、9日向上级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上报债务清偿情况。
五、因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省政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改设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全省各地(市)整顿金融“三乱”报表、报崐告均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统一汇总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