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圆山大道道路工程
(廍前大道至纵十路)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26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漳州市圆山大道道路工程(廍前大道至纵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漳政〔2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龙海市、南靖县境内农用地50.3046公顷(其中耕地26.8138公顷)、未利用地0.04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海市九湖镇蔡坂村水田4.979公顷、园地0.1944公顷、其他农用地0.34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55公顷,长福村水田1.6869公顷、旱地0.1023公顷、园地1.6392公顷、其他农用地0.53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47公顷,林下村水田3.351公顷、旱地0.0348公顷、园地2.0087公顷、林地4.1738公顷、其他农用地1.13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87公顷、未利用土地0.0488公顷,新春村水田0.3769公顷、园地0.67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5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283公顷,新塘村水田0.2382公顷、园地0.1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811公顷,衍后村园地1.88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8公顷,邹塘村水田5.664公顷、园地0.9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56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979公顷,庵兜村园地0.0629公顷,南靖县靖城镇草前村水田1.2752公顷、旱地0.0826公顷、园地3.1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7962公顷,大房村水田4.2959公顷、水浇地0.007公顷、园地2.3327公顷、其他农用地0.61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9公顷,天口村水田0.1681公顷、水浇地0.1265公顷、园地0.655公顷;使用国有水田3.6689公顷、水浇地0.7565公顷、园地0.1508公顷、其他农用地1.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6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7.5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圆山大道道路工程(廍前大道至纵十路)建设用地。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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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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