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
输变电工程福州变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4〕432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福州变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57号),闽侯县人民政府上报的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福州变电站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闽侯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0022公顷(其中耕地2.41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27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0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福州变电站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闽侯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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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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