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闽委办〔2003〕7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委〔2003〕40号)的要求,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五个配套文件,并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0日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下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乡镇五项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二)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本着上述四条原则,经清理,决定取消下列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

  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

  2、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

  3、山林纠纷调处费;

  4、森林资源补偿费;

  5、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7、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

  8、生育计划证工本费;

  9、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

  10、私人建房管理费;

  11、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

  12、“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13、粮食供应证工本费;

  14、粮食迁移证工本费;

  15、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

  16、集体工业联社管理费。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或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已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并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予以公告。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监办《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183号)中的规定,通过公示牌(栏)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都属于不合法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反映并拒绝缴纳。

  三、认真抓好专项治理,严禁变相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机服务、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外出务工的收费和农村供水供电价格、报刊摊派及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和省里统一规定的杂费、代收课本簿籍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进城务工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在规定环节、对象和范围征收法定费用。严禁借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户籍管理、农民建房、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小学教育、农机监理、农民用水用电、粮食收购等环节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加强农村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农村的商品价格和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污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

  对不能体现政府职能以及具有经营性质涉及农民的妇幼保健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林木种子费、种牛配种服务费、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外贸茶叶及土产高级工培训费和杂交稻、玉米制种、种子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严格按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接受监督。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局,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或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实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要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收费政策、法规,继续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3〕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各市、县(区)财政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为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提供财力保障。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根据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实际净减收情况,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度倾斜。根据我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各地的财力状况,省转移支付主要补助县(市);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厦门市实行自费改革。省转移支付按照统一公式测算。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选择因素和采用的数据公开、透明。

  二、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的确定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政策调整造成的净减收额以及各地的财力状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额=五保户人员补助+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

  (一)五保户人员补助。根据各县(市)农村五保户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五保户人员补助=五保户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按照各县(市)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和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计算确定。

  1、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上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

  2、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或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或【村干部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村行政区划数×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

  (三)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按税费改革前各地(含市辖区)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数全额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的三年平均数。

  (四)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根据各地(含市辖区)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它支出数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乡统筹净减收转移支付=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他支出的三年平均数×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各县(市)人均财力1.2万元以下的享受省一般转移支付的困难县(市)为100%,1.2—1.5万元的为80%,1.5—2万元的为60%,2万元以上为40%,市辖区为40%。

  三、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各地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和补助数额要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可收取的税费和国家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各地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的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的精神,落实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义务教育长期依靠向农民收费集资办学的不规范做法,适应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促进全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办学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农村教育投资效益,须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闽教〔2001〕财44号)精神,结合乡镇区划调整规划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从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对于布局不合理的危房学校要先行安排撤并。布局调整中应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办学水平,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布局调整。

  布局调整后,城市和县城的小学逐步达到每个年级3个班以上,乡镇中心小学逐步达到每个年级2个班以上。山区、人口分散地区完全小学要逐步形成规模。平原地区的初中逐步达到18—24个班、班额45人、校均800—1200人的规模;山区的初中逐步达到18个班、班额45人、校均800人以上的规模。在布局结构调整中要采取措施,盘活教育资产,保证教育资产不流失。撤并后空余的校舍可举办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活动中心,或通过置换方式,加强农村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合理核定农村中小学校编制,取消农村学区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择优聘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对“停薪留职”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执行。

  四、建立以“一增、三保”为目标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强调的“三个确保”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方面多管齐下,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现“一增、三保”的目标。“一增”就是保证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三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渠道,重点对D类危房进行改造,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求,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农村中小学校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经费的来源渠道,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各地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一)建立由县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机制

  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助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的机制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并切实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调剂或截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三)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并设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需要。省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各地也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危房改造,争取用3年时间,消除现存D级危房,并建立新增危房预警和正常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师生安全。要继续征足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教育经费。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也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和修缮。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和财务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挤占、截留、挪用现象。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意见》(闽教〔2001〕财15号),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理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各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七、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及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

  对农民自愿捐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范围。

  四、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投劳任务。因病、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到会的过半数,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不得将投劳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因自然灾害、病、伤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减免。

  五、投劳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遇到特大防洪、森林防火、抢险、抗旱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监督、管理。

  七、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项目具体预算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

  筹资投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投劳的项目内容、项目收支预算、数额填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施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和用工凭据。

  九、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筹资必须在农民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投劳用工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十一、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办法以外的任何筹资投劳要求,并向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十二、未经批准要求向农民筹资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或强制农民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或按照当地年初公布工价标准将违反规定的用工给予农村居民相应的报酬。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原《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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