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3〕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部署和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保护的关系,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要加强对开发区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要求和清查内容,采取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式,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及其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省改革开放办、国土资源厅。省改革开放办、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委、建设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农业厅、科技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督促,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汇总于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分析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和规范引导的措施和建议,省有关部门要适时研究出台规范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要更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省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向国务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国务院责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对经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4年3月底前由联合工作组将名单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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