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了《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 省委农办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审计厅 省地税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残联 省法制办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去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在2004年安溪、同安和新罗三个试点县(区)工作的基础上,增加罗源县、长泰县、永安市、武夷山市、柘荣县、荔城区为2005年试点县(市、区)。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试点,研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等运行机制,初步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农民医疗费用,减少农民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二、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积极稳妥,力戒急于求成;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运行持续有效。

  各地在试点期间不要定指标,不要赶进度,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要注重试点质量,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政府组织,建立县、乡、村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办事机构及人员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制订试点方案,因地制宜,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农民群众受益。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

  (1)设区市要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农办(扶贫)、民政、财政、农业、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人事、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编办、残联、法制、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协调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2)设区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管理,包括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

  (3)试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审议确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2.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精神,试点县(市、区)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试点县(市、区)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调剂解决,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按程序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各级政府还要为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和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3.技术支持。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业务问题。设区市也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做好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汇总等有关工作。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争取达到15元,全部进入基金。

  2.政府资助。各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全部进入基金。

  省级财政以各县(市)人均财力的情况分档补助:人均财力在1.5万元以下的县(市),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12元给予补助;人均财力在1.5万元~2万元的县(市),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9元给予补助;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上的县(市),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龙岩新罗区、荔城区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和160万元,按农民参合人数平均补助到人。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好的设区市、县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提高筹资总额。同安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各级财政筹集总额、分担比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将政府承诺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

  (三)基金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试点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质量好、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向其支出户核拨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

  2.规范基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的扶持、资助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的代收机构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月末将收入资金余额全部划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协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简化农民个人缴费办法,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办法。

  省财政等部门建立政府资助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逐月拨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入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试点地区;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应落实承诺的政府资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3.合理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需求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使基金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4.探索简便的报账方式。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各级责任落实情况。

  2.监督措施。试点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基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财政补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五)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要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积极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其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保证农民医疗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构。各设区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同时,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各级签定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

  (二)制定方案。试点县(市、区)根据基线调查掌握的当地农民的患病、就医和医疗费用开支的情况,农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供给和医疗收入情况及农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测算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确定实施方案,省、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给予指导与监督。

  (三)宣传发动。坚持实事求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办法等,引导农民增强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启动实施。各试点县(市、区)按照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运行。

  (五)监督、检查、指导。试点启动后,省、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专家,对试点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六)总结评估。各试点县(市、区)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对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评估总结,经过1年运行后,要组织对试点工作的全面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查找和分析问题,完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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