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31项
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6〕2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省的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其余161项属于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福建省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福建省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