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办〔2005〕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包括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也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二、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设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由部门、单位组织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三、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省以下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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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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