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设厅修订的《“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新的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一、“建筑之乡”评选条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发展,并制定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机构健全,监管力量较强。

  (二)制订了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近几年来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三)建筑业对增加社会就业特别是转移农村劳动力贡献大,本县(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占全县(市)社会劳动者人数的15%以上。

  (四)建筑企业实力较强、素质较高,全县(市)年建筑业总产值超亿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且至少有一家为一级资质企业(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

  (五)建筑业产业规模在本县(市)国民经济中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全县(市)建筑业年总产值达15亿元以上;省外建筑施工产值占全县(市)建筑施工总产值30%以上。

  (六)坚持“科技兴业”,争创优质工程。上一年度施工的工程全部合格,并创一项以上省(部)优工程或三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上年度本县(市)建筑企业没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八)坚持改革兴业,本县(市)建筑业企业改制到位,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方面成效显著。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大要案件,对发生的问题能够认真、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筑之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标 准 内 容

备 注

1

县(市)政府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

年末从业人数占全县(市)社会劳动者人数的15%以上

 

3

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家以上或一级专业承包企业1家以上

 

4

全县(市)企业建筑业年总值达15亿元以上;省外施工产值占全县(市)施工总产值30%以上

 

5

年总产值超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不少于5

 

6

上一年度工程合格率100%,创省(部)优工程一项或市级优质工程三项以上

 

7

建筑业企业改制到位,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成效显著

 

8

上年度本县(市)建筑企业没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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