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南县路下乡
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6〕21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屏南县路下乡自来水厂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文〔2016〕1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屏南县路下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区范围为路下乡自来水厂过垄溪取水口拦河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该范围均为一级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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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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