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4年度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14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16.2416公顷(耕地8.8169公顷)、未利用地0.13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拒洪社区其他农用地0.58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5公顷,群山社区水田2.2629公顷、旱地0.123公顷、园地1.3032公顷、其他农用地1.28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3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88公顷,群石社区水田0.0506公顷、旱地0.6988公顷、园地1.71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181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89公顷,清源街道环山社区水田3.97公顷、旱地0.9384公顷、园地0.1864公顷、其他农用地0.26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83公顷,田边社区水田0.7018公顷、旱地0.0714公顷、园地1.71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908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7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1956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9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72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9.66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1号地块部分面积18.7188公顷。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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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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