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
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5〕42号

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漳州、泉州、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海沧港区海投通达码头13#泊位。

二、厦门港海沧港区远海码头14#泊位。

三、漳州港古雷港区南1#、南2#、-1#、-2#泊位。

四、泉州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化工码头3万吨及2千吨泊位。

五、泉州港肖厝作业区11#泊位。

六、宁德福建鼎信物流有限公司白马作业区6#、7#泊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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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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