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六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5〕4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3〕294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43.6232公顷(其中耕地34.3552公顷)、未利用地4.64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前锋管理委员会水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1.267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3公顷,光辉村园地0.08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08公顷,光明村水田5.2975公顷、水浇地0.8851公顷、园地0.3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53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869公顷,红光村水田3.8294公顷、水浇地4.0059公顷、其他农用地4.00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公顷、其他草地0.128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765公顷,红星村水田4.8088公顷、水浇地2.3615公顷、其他农用地0.81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3035公顷,乐村村其他农用地0.0129公顷,群星村水田0.2515公顷、水浇地2.4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9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225公顷,昇光村水田1.9575公顷、水浇地5.9668公顷、园地0.2527公顷、其他农用地0.91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6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632公顷,星辉村水田2.5078公顷、水浇地0.0247公顷、园地0.0175公顷、其他农用地0.66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6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1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38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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