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
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必然要求,对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次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致安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要求,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二、清理的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的范围

  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九)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金融服务业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一)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二)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三)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四)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五)在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六)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七)《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省级成立清理工作小组,由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的人员组成,负责省级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并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清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省直各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成立清理工作机构,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动员开展清理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认真学习,明确目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知识,深刻理解、掌握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保障此次的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整理目录、严格清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在5月31日前,完成收集整理本地或本部门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目录及文件内容的任务。

  按照本次清理的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人员应逐件逐项对照审查,需废止或修订的,按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订,在10月20日前完成审查和清理工作。

  (四)上报结果,及时公布。各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在10月下旬之前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在11月上旬之前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2006年11月15日之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送省政府清理工作小组汇总,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06年11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深远。各级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应当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清理,任务落实到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同时,还要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或部门认真及时完成清理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系电话及联系电子邮箱:

  省经贸委:0591-87822360,fgc@fjetc.gov.cn

  附件:清理情况表


附件:

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规章、文件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二)已修改和已废止规章、文件目录

已修改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发布的法规、规章、

文件名称、文号、日期

修改理由

 

 

 

 

 

 

 

 

 

 

已废止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三)拟修改和拟废止规章、文件目录

拟修改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时间

拟修改理由

 

 

 

 

 

 

 

 

 

 

拟废止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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