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委托乡镇(街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
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批复
闽政文〔2006〕106号
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
你们《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请示》(闽安监综合[2006]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们联合下发通知,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所委托执法权限为:1.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4.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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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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