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横九线新罗区
红尖山(漳平界)至中甲段公路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5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省道干线横九线(原省道308线)红尖山至中甲段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143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岩市新罗区境内农用地43.3961公顷(其中耕地3.368公顷)、未利用地2.45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新罗区曹溪街道黄洋村水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经杨村水田0.2243公顷、林地18.366公顷、其他农用地2.14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25公顷、未利用土地0.4397公顷,科桃村未利用土地0.0183公顷,中甲村水田3.0917公顷、旱地0.0168公顷、林地9.5908公顷、其他农用地1.0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288公顷、未利用土地1.475公顷,铁山镇火德坑村园地0.0218公顷、林地4.4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2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6738公顷;使用国有林地4.19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77公顷、其他土地0.518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6.436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省干线横九线新罗区红尖山(漳平界)至中甲段公路建设用地。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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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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