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
工程亭江互通至晋安园中段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26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亭江互通至晋安园中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榕政综〔201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境内农用地53.3844公顷(其中耕地6.6293公顷)、未利用地3.64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安区鼓山镇东山村林地0.0449公顷,潭桥村水浇地0.7281公顷、旱地0.2593公顷、园地0.7618公顷、林地4.4738公顷、其他农用地1.02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578公顷、其他土地0.0746公顷、未利用土地0.2581公顷,园中村林地2.538公顷、其他农用地1.41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09公顷、其他土地0.0313公顷,宦溪镇过仑村水田0.1101公顷、园地0.2782公顷、林地0.0079公顷、其他土地0.0583公顷,南洋村水田1.125公顷、园地0.8287公顷、林地3.4848公顷、其他土地0.1223公顷,宜夏村水田1.5194公顷、园地0.9043公顷、林地0.0804公顷、其他土地0.1594公顷,岳峰镇鹤林村水浇地0.2499公顷、旱地0.0144公顷、园地0.477公顷、林地0.0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89公顷、未利用土地0.017公顷,马尾区亭江镇白眉村水田0.7906公顷、林地5.3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81公顷、其他土地0.0748公顷、未利用土地0.0362公顷,东盛村水田0.5503公顷、林地2.9397公顷、其他农用地0.2424公顷、未利用土地1.1437公顷,洪塘村林地0.3868公顷、未利用土地0.0074公顷,康坂村水田0.2438公顷、水浇地0.0111公顷、旱地0.0454公顷、林地2.6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28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49公顷、其他土地0.0768公顷、未利用土地0.9118公顷,前洋村水田0.5832公顷、旱地0.3987公顷、园地2.3451公顷、林地11.2602公顷、其他农用地4.80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898公顷、其他土地0.0197公顷、未利用土地0.361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7279公顷;使用马尾区国有其他土地0.288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9.016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亭江互通至晋安园中段建设用地。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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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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