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办〔2006〕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和人民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财政、药品监督、教育、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疫苗分类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据我省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省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障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的购置和运输及冷链设备的补充、更新经费以及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对困难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给予必要经费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县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保证市本级开展免疫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第一类疫苗接种收费取消后,县(市、区)级财政根据接种数量、质量、接种材料消耗等情况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四、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