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
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3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三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6〕17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报集美区两个建设用地批次类型的函》(厦府函〔2006〕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5.4427公顷(其中耕地23.63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村水田4.0786公顷、旱地2.0276公顷、园地11.3841公顷、其它农用地0.88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8772公顷,三社村水浇地0.2540公顷、水田1.5064公顷、旱地2.4604公顷、园地7.5143公顷、其它农用地0.71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3176公顷,深青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8.6638公顷,后溪镇崎沟村水田3.2306公顷、其它农用地0.16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50公顷、未利用地0.1895公顷,新村水浇地5.4119公顷、水田4.6635公顷、其它农用地1.136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73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1543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9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3941公顷。按呈报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其中工业项目用地60.886公顷,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5.442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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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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