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市永泰县青云山
水厂和永泰县第二自来水厂(葛岭东部新城)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5〕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永泰县青云山水厂等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4〕2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划定永泰县青云山水厂水源保护区和永泰县第二自来水厂(葛岭东部新城)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永泰县青云山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温泉溪天门窗水库大坝至上游1000米范围(含娥豆尾溪支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温泉溪外延陆域遇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温泉溪天门窗水库大坝至上游白马山庄拦水坝下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永泰县第二自来水厂(葛岭东部新城)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东方红水电站大坝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范围(含金沙溪支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大樟溪外延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东方红水电站大坝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以及金沙溪支流汇入口至上游5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范围。东方红水电站大坝至上游马洋大桥断面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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