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
住房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的通知
闽政办〔2007〕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规定,农业保险试点期间,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为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农业保险试点第二个年度起,农村住房保险年保费3500万元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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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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