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莆田市乌溪水库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5〕8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市乌溪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74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莆田市乌溪水库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3.5615公顷(其中耕地0.2248公顷)、未利用地0.28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8.6099公顷(其中耕地10.0629公顷)、建设用地0.0727公顷、未利用地1.574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4.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莆田市乌溪水库建设用地。其中电站厂房用地0.18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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