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312

关于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以下简称省水投集团)作为全省水利建设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运作,形成水土流失治理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省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是政府引导。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各级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搭建专业化的投资主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进程,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及农业生产条件。

二是实体运作。依托省水投集团组建专业化公司,承担水土流失治理,拓展治理土地开发利用等工作。以省水投集团为主体,合作经营,实现治理、管护企业化运作。

三是专业治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实现治理专业化、规模化。

四是长效机制。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健全管护机制,培育造血功能,通过水土流失治理后的土地开发利用、政府补助等实现资金平衡,形成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运作模式

(一)组建实体。成立福建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省水保建设公司),作为省水投集团全资子公司,首期资本金5000万元。经营范围:水土流失治理(含崩岗治理、坡耕地改造等)、青山挂白治理、地质灾害点及矿山迹地治理、治理后土地的生态建设及经营管理等。在水土流失治理等任务较重的地区以及公路沿线“青山挂白”点开始启动,分期分批开展工作,实现滚动有序治理。

(二)合作经营。省水保建设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水土流失治理规划选择项目,列入项目库,统一立项,协商合作方式,进行连片化治理、模块化开发、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以省与市、县(区)合作为主,省水保建设公司与有关市、县(区)分别组建水保建设子公司,成立专业化队伍负责治理和经营管理。后续的土地收益及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协商确定。省水保建设公司对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依规使用和经营,包括自营、合作、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同时,考虑各地情况的差异化,也可承接地方政府或农村集体委托实施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不参与后续的土地经营管理。

(三)政策扶持。由于水土流失治理公益性强、治理时间长、回收期长、综合收益较差,以及各地治理投入和长期收益不均衡等特点,必须创新投融资机制。一是整合各级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财政专项资金,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二是考虑项目的后收益性,省财政给予项目全额贴息支持,以提高省水保建设公司流动性。三是引导政策性银行给予长期限、低利率的信贷支持,由省水保建设公司统贷统还。

三、具体政策措施

(一)整合各级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一是省水保建设公司与有关市、县(区)政府合资成立水保建设子公司后,即按实施方案,将当地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专项资金整合给水保建设子公司。二是崩岗治理经费根据省国土厅、水利厅出台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崩岗治理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对“青山挂白”治理项目,以代建形式完成后移交地方,国土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三)对省水保建设公司统贷统还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专项贷款,省财政给予6年全额贴息。

(四)水利、国土、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积极支持并向上争取涉及省水保建设公司水土流失治理的各项资金,用于补助省水保建设公司。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专人负责。

(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后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省水保建设公司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属集体所有、已有承包经营者的,省水保建设公司在承担水土治理工作前,可与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合作方式,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帮助协调推动土地的流转、租赁、入股、合作等。对水土流失治理后可开发利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协调确认土地使用权、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对土地用途改变,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对新增耕地的,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开发单位可优先申请使用,市、县(区)政府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支持;开发单位也可以申请市、县(区)政府土地收储机构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收储,并获得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六)对水土流失治理后形成的林地,林业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种植油茶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等符合林业项目要求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七)做好水土流失治理融资增信服务。省水保建设公司统贷统还的项目,由省水投集团或当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担保,可用未来治理后的土地收益权或经营管理权打包质押担保。必要时由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经信部门按有关政策对担保公司增信服务给予风险补偿。

(八)加强工程管理。工程管理按规程规范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九)省国资委对省水保建设公司单独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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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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