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重新上报审批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厦府〔2006〕8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杏林码头区”、“杏林临时排污区”、“琼头围海造地区”、“集美大桥跨海桥梁区”、“东咀港、集美排污预留区”和“大嶝垦区造地区”。同意调整设立“吴冠围海造地区”、“空港物流园围海造地区”、“航空工业围海造地区”、“下后滨-刘五店垦区造地区”、“下后滨-刘五店围海造地预留区”、“丙州垦区造地预留区”、“航空港工程用海区”、“下潭尾生态修复区”、“大嶝围海造地区”和“欧厝-蔡厝围海造预留地区”。同意将省区划中的“西柯限养区”归为陆地不作区划。

  三、厦门是我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区位条件优越,海洋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开发利用强度较大。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特别要控制在海湾、海岛地区的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要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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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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