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省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福州市、厦门市政府分别负责各自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及时清理规章,消除不利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政策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方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的方案》(见附件)提出了这次清理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要组织力量,逐项研究《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中的规章,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全面清理,对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意见,做到不留死角。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保证经清理后的省政府规章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客观要求。要保证时间,各级、各部门填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表》、《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以及《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要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由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要认真提出清理意见;对其他地区、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本地区、本部门认为应当修改、废止或失效的,也要负责任地提出清理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清理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
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关于开展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磊 联系电话:0591-87804015)
附件:
关于开展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工作拟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为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目录内的省政府现行规章97件。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目录外、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99件。
上述(一)、(二)的内容详见附件1。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同时符合以下4条标准的,各级、各部门可以作为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纳入这次清理范围,一并提出相应清理意见:
1.属于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2.所规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明确设定法律责任;
4.一般称为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定、办法等。
二、清理原则
省政府现行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12号文确定的原则进行清理,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的主要规定存在其他明显不适当情形的。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
3.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发生改变的;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被调整的,尤其是所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的。
4.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章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不规范的,要予以修改。
(五)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清理步骤
(一)梳理目录,明确清理范围(4月下旬至5月20日)
1.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及历年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包括《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通知》(闽政办〔1992〕2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省政府47号令),梳理形成《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提供给各级、各部门清理时参考。根据“目录”收集整理省政府现行规章条文,形成初步汇编。
2.省政府法制办在《福建日报》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并将《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建”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福建政府法制”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
3.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动员部署规章清理工作。
4.各级、各部门根据规章判定标准,按照工作实际,确定是否还有“目录”之外的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确属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形成目录,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5.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就行政法规发送各级、各部门征求意见。
(二)分别清理,提出意见建议(5月21日至6月30日)
1.省直部门按照清理原则对省政府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提出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意见和理由,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同时说明该文件属于省政府规章的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认为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亦提出相关建议和理由,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
2.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力量对附件1所列省政府现行规章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和理由,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
3.社会公众对省政府现行规章提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和理由的,可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上述意见、建议,应在6月30日前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三)集中审查,提出初步意见(7月1日至8月31日)
1.省政府法制办收集省直部门以及各市、县(区)政府、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加以梳理。
2.省政府法制办召开若干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执法一线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3.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省直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集中审查,确定属于清理范围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最终目录,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四)征求意见,形成清理建议(9月1日至9月30日)
1.省政府法制办将初步清理意见发送相关省直部门、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
2.省政府法制办收集省直部门、设区市政府反馈的意见,研究讨论后形成报送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
(五)审议决定,形成清理结果(10月至11月)
1.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并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汇编成册。
3.省政府法制办形成我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
2.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表(略)
3.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略)
4.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略)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
(供规章清理时使用)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计97件)
序号 |
文 号 |
名 称 |
1 |
闽政〔1989〕2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 |
闽政〔1989〕3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3 |
闽政〔1989〕5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
4 |
闽政〔1989〕5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东澳渔港港章) |
5 |
闽政〔1990〕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6 |
闽政〔1990〕1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7 |
闽政〔1990〕2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福州港港章) |
8 |
闽政〔1990〕2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厦门港港章) |
9 |
闽政〔1990〕2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泉州港港章) |
10 |
闽政〔1990〕2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11 |
闽政〔1990〕3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2 |
闽政〔1990〕3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13 |
闽政〔1990〕5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
14 |
闽政〔1991〕28号 |
《福建省台湾同胞往来福建管理办法》 |
15 |
闽政〔1991〕32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16 |
闽政〔1991〕3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
17 |
闽政〔1991〕4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18 |
闽政〔1991〕4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 |
闽政〔1991〕4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 |
闽政〔1992〕14号 |
《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 |
21 |
闽政〔1992〕1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2 |
闽政〔1992〕21号 |
《福建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 |
23 |
闽政〔1992〕26号 |
《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 |
24 |
闽政〔1992〕综248号 |
《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办法》 |
25 |
闽政〔1992〕4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
26 |
1号令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
27 |
2号令 |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28 |
3号令 |
《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
29 |
4号令 |
《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 |
30 |
6号令 |
《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
31 |
7号令 |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
32 |
8号令 |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
33 |
9号令 |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
34 |
10号令 |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
35 |
11号令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
36 |
12号令 |
《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
37 |
15号令 |
《福建省暂住人员管理办法》 |
38 |
18号令 |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 |
39 |
20号令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
40 |
21号令 |
《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 |
41 |
22号令 |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42 |
24号令 |
《福建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
43 |
25号令 |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
44 |
26号令 |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
45 |
27号令 |
《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 |
46 |
30号令 |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
47 |
31号令 |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8 |
32号令 |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49 |
33号令 |
《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
50 |
34号令 |
《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 |
51 |
35号令 |
《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 |
52 |
36号令 |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
53 |
37号令 |
《福建省按比分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
54 |
38号令 |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55 |
39号令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56 |
40号令 |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
57 |
41号令 |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
58 |
42号令 |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
59 |
43号令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
60 |
44号令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
61 |
45号令 |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62 |
46号令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63 |
48号令 |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
64 |
49号令 |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65 |
50号令 |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
66 |
51号令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
67 |
52号令 |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
68 |
53号令 |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
69 |
54号令 |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
70 |
55号令 |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
71 |
56号令 |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72 |
57号令 |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
73 |
58号令 |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
74 |
59号令 |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
75 |
61号令 |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76 |
62号令 |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
77 |
63号令 |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
78 |
64号令 |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拍卖管理办法》 |
79 |
65号令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
80 |
66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81 |
67号令 |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实施办法》 |
82 |
68号令 |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83 |
69号令 |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84 |
70号令 |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
85 |
71号令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
86 |
73号令 |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
87 |
77号令 |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
88 |
81号令 |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
89 |
82号令 |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90 |
83号令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
91 |
84号令 |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
92 |
85号令 |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
93 |
86号令 |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94 |
87号令 |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95 |
94号令 |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
96 |
95号令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97 |
96号令 |
《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二、省政府法制办根据闽政办〔1992〕208号及省政府47号令整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计99件)
序号 |
文号 |
名称 |
98 |
闽政〔1980〕6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通知》 |
99 |
闽政〔1981〕7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100 |
闽政〔1981〕7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
101 |
闽政〔1982〕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 |
102 |
闽政〔1982〕1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
103 |
闽政〔1984〕4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
104 |
闽政〔1984〕5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定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 |
105 |
闽政〔1984〕8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 |
106 |
闽政〔1984〕9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
107 |
闽政〔1984〕综492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 |
108 |
闽政〔1984〕综59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
109 |
闽政〔1984〕综79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命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0 |
闽政〔1985〕2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111 |
闽政〔1985〕8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12 |
闽政〔1985〕8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113 |
闽政〔1985〕9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114 |
闽政〔1985〕综50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区补贴问题的通知》 |
115 |
闽政办〔1985〕29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116 |
闽政〔1986〕7号 |
《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117 |
闽政〔1986〕3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18 |
闽政〔1986〕3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119 |
闽政〔1986〕43号 |
《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
120 |
闽政〔1986〕60号 |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
121 |
闽政〔1986〕61号 |
《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
122 |
闽政〔1986〕73号 |
《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 |
123 |
闽政〔1986〕93号 |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
124 |
闽政〔1986〕9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125 |
闽政〔1986〕102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126 |
闽政〔1987〕26号 |
《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
127 |
闽政〔1987〕31号 |
《福建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
128 |
闽政〔1987〕3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 |
129 |
闽政〔1987〕3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130 |
闽政〔1987〕58号 |
《关于发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31 |
闽政〔1987〕6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32 |
闽政〔1987〕78号 |
《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
133 |
闽政〔1987〕7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森林防火规定〉的通知》 |
134 |
闽政〔1987〕8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种子苗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
135 |
闽政〔1987〕8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气化铁路安全问题的通知》 |
136 |
闽政〔1987〕综23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 |
137 |
闽政〔1988〕2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 |
138 |
闽政〔1988〕2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 |
139 |
闽政〔1988〕2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140 |
闽政〔1988〕4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性〉的实施细则》 |
141 |
闽政〔1988〕6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
142 |
闽政〔1988〕62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143 |
闽政〔1988〕6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退伍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144 |
闽政〔1988〕6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
145 |
闽政〔1988〕6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146 |
闽政〔1989〕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
147 |
闽政〔1989〕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148 |
闽政〔1989〕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49 |
闽政〔1989〕1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150 |
闽政〔1989〕2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
151 |
闽政〔1989〕2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科技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
152 |
闽政〔1989〕2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第四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53 |
闽政〔1989〕3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
154 |
闽政〔1989〕3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55 |
闽政〔1989〕4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156 |
闽政〔1989〕4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
157 |
闽政〔1989〕5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
158 |
闽政〔1989〕5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
159 |
闽政〔1989〕5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 |
160 |
闽政〔1989〕5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 |
161 |
闽政〔1990〕2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
162 |
闽政〔1990〕1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
163 |
闽政〔1990〕3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
164 |
闽政〔1990〕4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
165 |
闽政〔1990〕4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 |
166 |
闽政〔1990〕综247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
167 |
闽政〔1991〕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
168 |
闽政〔1991〕1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169 |
闽政〔1991〕3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170 |
闽政〔1991〕综112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171 |
闽政〔1991〕综11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72 |
闽政〔1992〕53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173 |
闽政〔1992〕综27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174 |
闽政办〔1992〕169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遗弃婴儿意见的通知》 |
175 |
闽政〔1993〕1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殉葬管理的通知》 |
176 |
闽政〔1994〕1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177 |
闽政〔1994〕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178 |
闽政〔1994〕40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
179 |
闽政〔1996〕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
180 |
闽政〔1996〕1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81 |
闽政〔1996〕文138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82 |
47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
183 |
60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
184 |
72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185 |
74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 |
186 |
75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
187 |
76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188 |
78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
189 |
79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0 |
80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
191 |
88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
192 |
89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3 |
90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
194 |
91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5 |
92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
196 |
93号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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