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
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
闽政文〔2007〕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加快建立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促进山区与沿海经济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江河下游地区的市、县(区)补偿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为基本原则,以2005年城市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量为依据,综合考虑生态区位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设区市承担补偿资金额度为:福州市2700万元,厦门市2100万元,泉州市2000万元,南平市220万元,三明市420万元、龙岩市160万元,漳州市300万元,莆田市460万元、宁德市230万元。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各设区市补偿金承担额度采取“三年一定”。
二、补偿资金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筹措,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不得以收费、征提补偿资金等形式转嫁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省级财政根据重点公益林面积和统一补偿标准计算有关市、县(区)补偿金。为确保资金到位,补偿金采用专款专调的方式下达到设区市。各设区市接到省级下达的专款文件后,应立即通过支农专户或采用专款专调的形式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四、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应将各设区市政府筹集的补偿资金8590万元并入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统一管理,按照2元/亩标准对全省4294.3万亩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进行补偿。下拨各设区市和省属林业单位的补偿资金为:福州市936.56万元、厦门市69.36万元、漳州市850.94万元、泉州市762.48万元、三明市1410.18万元、莆田市248.26万元、南平市1452.74万元、龙岩市1285.88万元、宁德市974.48万元、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599.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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