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
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7〕377号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厦门港口岸国际邮轮中心(东渡港区0#泊位)、泉州肖厝港口岸泰山石化5000吨级码头作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的新增作业区(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