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闽政文〔2007〕38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泉政文〔2007〕191号和泉政文〔2007〕97号)和省环保局《关于调整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适当调整,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与面积不变。调整后保护区以泉州湾河口为主体,涉及惠安县、洛江区、丰泽区、晋江市、石狮市,保护区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地理坐标为:24°47′21″~24°59′50″N,118°37′44″~118°42′46″E(见附图)。保护区总面积7045.88h㎡,其中核心区面积1278.62h㎡,占总面积的18.15%;缓冲区面积798.92h㎡,占总面积的11.34%;实验区面积4968.34h㎡,占总面积的70.51%。

  二、泉州湾河口湿地是我国重要湿地之一,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尽快制定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真正把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要切实做好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和建设工作。按照批准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保护区的行为。

    附件: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功能区划图(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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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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