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共建集美大学的意见
闽政〔2007〕31号
为了充分发挥集美大学水运交通主干专业学科的特色和优势,继续弘扬嘉庚精神,促进集美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为福建省和全国培养航运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和集美大学的实际,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和交通部协商,就共建集美大学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适应我国水运交通事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福建省和交通部通过共建方式,促进集美大学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使集美大学水运交通学科、专业成为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专业,将集美大学建设成为我国高素质船员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基地。
二、福建省将集美大学作为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积极支持集美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属高校经费投入的正常比例,逐年增加对学校教育事业费和日常经费的投入。交通部继续在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改革、师资培养、对外交流、信息沟通、实践教学、招生就业等方面对学校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福建省和交通部将统筹规划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学校水运交通学科及相关实验室的建设,保持该学科的优势。支持学校创建福建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四、福建省和交通部共同支持学校航海类专业的建设,鼓励学校在办好现有专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社会急需的交通特色专业,并加大对其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福建省支持集美大学在为交通水运事业培养专门人才的同时,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服务。
五、福建省将进一步创造条件,推进和支持学校深化改革,建立自主办学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交通部继续指导学校水运交通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支持学校承担交通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继续支持集美大学做好全国交通系统职工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合作和共建内容由福建省和交通部根据需要协商确定,并建立日常协商机制。福建省教育厅和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为具体联系单位(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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