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南区水厂
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2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永安市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07〕1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洛溪水库大坝至上游洛溪水电站拦水坝水域及其两侧汇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洛溪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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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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