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生活饮用水
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2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龙岩中心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龙政综〔2007〕4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北门水厂取水井周围30米,大洋水厂取水井周围100米,以及西桥水厂、东宫水厂、莲花水厂和曹溪水厂取水井周围50米范围区域。  

  二、准保护区范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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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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